台中按摩時,按摩師與該友人女客人發生性關係,男友或老公得知心有不甘,訴諸法律範例
1. 妨害秘密罪(刑法第315-1條)
如果男業者未經女客人同意,在性行為過程中錄影或拍照,則可能觸犯 刑法第315-1條「妨害秘密罪」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2. 非法散布猥褻影像(刑法第235條、第315-2條)
若男業者將錄影內容傳給他人(例如分享給朋友、上傳網路),即使女客人同意拍攝,仍可能違反刑法第235條「散布猥褻物品罪」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若以牟利為目的散布或公開播放,則可能違反刑法第315-2條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罰金。
3. 性侵害相關罪名(刑法第221條~第228條)
如果性行為發生時,女客人是因恐懼、不知情或被脅迫,則可能構成性侵害,例如:
刑法第221條「強制性交罪」:若男業者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手段發生性行為,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28條「乘機性交罪」:若女客人因按摩過程中不知情或無法反抗(如酒醉、藥物影響),則可能適用此條,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4. 性交易相關罪責(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)
如果按摩男業者與女客人發生性行為是以金錢交換,則雙方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,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妨害秘密罪追訴期限為5年